“虚拟货币的所谓「匿名属性」从根本上就是伪命题。”
这个就纯开玩笑了,对大部分实际实践来说区块链当然不是真匿名,但绝对显著增加追查与隐私保护努力的非对称性。
五月下旬 中国检察官 公众号转发过一篇题为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跨境电子证据取证要点》的案情介绍,里面介绍了实践中各个难点和查封合规性脆弱的点,推荐阅读:
部分内容节选:
1/一般而言,从提出协助申请到收到境外(
@tether 公司)协助答复,需经过诸多繁杂程序,往往需要等待10个月及以上。
2/然而,囿于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复杂性,对于此类案件的“远程勘验”过度依赖嫌疑人的配合,若嫌疑人拒绝登录或销毁账户信息,该方式无法实施,此外若缺乏中立第三方见证,数据的真实性亦可能被辩方质疑。
3/侦查机关查获了交易账本,能证实涉案人员通过虚拟欧易OKEx软件购买虚拟货币,但涉案资金是否属于上游走私犯罪所得,需要调取OKEx软件上法币交易记录以及转出。
本案侦查机关未能成功调取相关电子证据,导致后续洗钱犯罪无法认定;此外,向境外交易平台调取数据还可能涉及国家主权争议,若未经对方司法机关许可,可能被认定为越权取证。
4/虚拟货币以地址形态存在,地址与自然人之间缺乏实名映射;在混币、多地址拆分、跨链迁移背景下,涉案资产常以地址集群分散存在,侦查机关短时间内难以确定“实际控制地址集合”及其关联强度,容易出现冻结范围过窄导致资产转移,或范围过宽引发关联性与合法性争议。
其次,冻结措施难以及时落地。在中心化交易所场景,冻结往往依赖平台内部风控执行,但涉案账户多在境外平台,需经国际司法协助或平台合规通道,存在明显时间差与不确定性;如果涉案行为人以热钱包的方式持有虚拟货币,司法机关需通过劝导并说服其配合上交私钥,而其往往以“零口供”对抗,这导致获得私钥的成功率取决于涉案行为人的配合程度,容易使司法处置陷入被动局面。
最后,多链与DeFi生态进一步抬高查扣冻门槛。涉案资产可能分布于不同公链、二层网络或合约资产形态(如LP份额、质押凭证等),单一工具难以覆盖全域扫描与控制,即使锁定地址,也可能因存在协议机制使资产仍可通过操作迁移。
5/实践中,协助结果往往停留于截图、导出表格或平台函件等形式,此类材料因缺乏可验证的生成依据,在质证环节极易遭遇真实性与客观性方面的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