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空壳公司的定义如下:
依据《香港公司条例》第 622 章、香港经济实质法、税务局 DIPN21 指引、内地跨境穿透监管规则,五大核心判定条件:
1、无实体办公场地仅挂靠秘书公司虚拟注册地址,无独立租赁、可实地核查的香港办公场所,一址多公司批量挂靠是典型特征。
2、无本地人员配置香港无全职 / 兼职雇员、无强积金缴纳记录;董事常年不在港履职,董事会、业务决策全部在内地完成,无香港本地管理痕迹。
3、无实质业务运营无本地签约、采购、谈判、履约行为;合同、物流、仓储、售后全由内地主体操作;公司无自有货物、资产、知识产权;仅开设银行账户归集平台回款,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,纯资金中转管道。
4、财务申报与流水严重脱节账户长期大额进出资金,但持续做税务零申报;不规范做账审计,无匹配业务的合同、报关、物流凭证支撑收入来源。
5、无本地商业决策痕迹董事会不在香港召开、无本地业务会议记录;定价、采购、回款、库存管理全部由内地店铺公司掌控,香港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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